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衛生局關於印發《上海市勞動能力鑒定辦法》的通知

發布時間:2007-07-02瀏覽次數:895

滬勞保福發(2001)34號


各區縣勞動局,各主管局、控股(集團)公司:


  為公平✊、公正、公開地開展勞動能力鑒定工作,切實維護勞動者、用人單位和國家的合法權益,我們在廣泛聽取意見的基礎上對《上海市職工勞動能力鑒定工作暫行辦法》作了適當修改🪹,製定了《上海市勞動能力鑒定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將《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上海市勞動能力鑒定辦法》

  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上海市衛生局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件🤵🏼:


《上海市勞動能力鑒定辦法》

  第一條為開展因工負傷、患職業病和疾病🟤、非因工負傷勞動者的勞動能力鑒定工作😻,維護勞動者🩴、用人單位和國家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和本市的有關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和因工負傷、患職業病和疾病、非因工負傷需要做勞動能力鑒定的各類人員。

  第三條市、區、縣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和市勞動能力鑒定中心(以下簡稱市鑒定中心)是勞動能力鑒定的專職機構🏌🏻‍♂️。

  市🈴、區🤸🏽、縣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和市鑒定中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技術性鑒定結論🔌。

  第四條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為非常設機構,它受同級人民政府領導👉🏻,由同級勞動保障、衛生𓀕、工會等部門的負責人和企業代表共五至九人組成,設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同級勞動保障部門,負責處理日常事務。

  第五條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本市頒布的有關勞動能力鑒定工作的法規、規章和標準,並根據法規、規章和標準修訂、補充本市勞動能力鑒定工作辦法和標準;

  (二)指導👨🏿‍🔧、檢查🧰🙇🏻‍♀️、協調、督促區⚠、縣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和市鑒定中心的工作;

  (三)受理申請人對區、縣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及市鑒定中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鑒定申請🥛。

  (四)受理區、縣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和市鑒定中心呈報的重大疑難、復雜案件。

  第六條區、縣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和市鑒定中心的職責分工如下:

  (一)區、縣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受理本地區除為辦理社會保障手續要求以外因工負傷、因病和非因工負傷喪失勞動能力程度的鑒定申請🧏🏽‍♂️;

  (二)市鑒定中心受理本市職業病和為辦理因病提前退休手續等要求作喪失勞動能力程度的鑒定申請👩🏽‍🦳;

  (三)區⏸、縣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和市鑒定中心應當及時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呈報本地區的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的鑒定。

  第七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為本單位因工負傷🍏、職業病👩‍🍳、非因工負傷和因病致殘人員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用人單位不提出申請的,個人也可以按本辦法的規定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沒有單位的,個人可以按本辦法的規定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第八條申請人應當如實填寫《上海市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勞動能力鑒定表》或《上海市因工負傷或職業病勞動能力鑒定表》(以下簡稱《鑒定表》)並按規定提供如下材料🤳🏻😮:

  (一)申請因工負傷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的,提供有關部門對該工傷事故的批復和工傷認定意見👺;

  (二)申請因職業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的,提供職業病專業醫療機構提供的職業病診斷結論✍️;

  (三)申請因精神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的,提供在各級精神衛生中心就診的《掛號卡》復印件🧑🏻‍🦽‍➡️。

  第九條 辦理因病提前退休手續勞動能力鑒定的,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距規定的提前退休年齡一年之內或大於提前退休最低年限,且符合養老保險規定的繳費年限👱🏽;

  (二)因病連續停止工作滿1年✊🏽;

  患精神分裂症、偏執性精神障礙、難治性情感障礙者🏊,還需提供5年以上(含5年)確診病史;患器質性精神障礙者♓️🫵🏽,還需提供2年以上(含2年)確診病史🕵🏽。

  第十條區、縣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和市鑒定中心受理鑒定申請後,應當安排被鑒定人到指定的醫療機構作醫療檢查(另有規定的除外)👲,並核對被鑒定人身份。

  第十一條指定的醫療機構應當組織有經驗的主治醫師以上職稱的醫師進行檢查,並將職工主要病情填入《鑒定表》,由檢查醫師簽名,門診辦公室或者醫務科蓋章。

  第十二條市、區🏋🏿‍♂️、縣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和市鑒定中心應當聘請不少於十人的醫療專家組成勞動能力狀況技術鑒定組。勞動能力狀況技術鑒定組應根據醫療檢查結果、原始病史及相關資料🧑‍🦼‍➡️👾,在面見被鑒定人的基礎上,依據鑒定標準進行集體討論🧑🏽‍💼,作出技術鑒定意見。

  區、縣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和市鑒定中心審核技術鑒定意見🙆‍♀️,作出鑒定結論👮🏻,出具《鑒定結論書》,通知申請人辦理簽收手續。

  第十三條鑒定結論一般應自受理之日起90日內作出🤸🏻‍♀️。

  第十四條申請人對區、縣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和市鑒定中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自收到《鑒定結論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鑒定。

  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鑒定程序作出鑒定結論🤷‍♀️。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按照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有關勞動能力鑒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後🏋️,因傷情病情變化👋🏻,被鑒定人或待遇支付單位可再次按本辦法提出勞動能力鑒定書面申請。再次提出申請的時間必須距上次作出鑒定結論日期6個月及以上🧑🏻‍🎤,但特殊情況除外。

  第十六條因工負傷、患職業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患病、非因工負傷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費用,由被鑒定人所在單位申請的,鑒定費用由被鑒定人所在單位支付;由被鑒定人申請的,鑒定費用由被鑒定人預付,如經鑒定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及以上的,鑒定費用應由被鑒定人所在單位負擔。沒有單位的,鑒定費用由個人負擔。

  重新鑒定的鑒定費用,由申請方預付。重新鑒定結論與原鑒定結論相符,鑒定費用由申請方負擔。重新鑒定結論與鑒定結論不相符,鑒定費用由原鑒定機構負擔。

  因傷情病情變化要求再次申請鑒定所需的費用,由申請方負擔。

  第十七條勞動能力鑒定機構應當按規定收取鑒定費。勞動能力鑒定的收費標準,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報市財政局和物價局核定。

  第十八條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組織有關勞動能力鑒定業務交流和開展其他業務活動的經費🤲,可以從區🔆、縣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和市鑒定中心每年收取的鑒定費總額中提取🧑🏼‍🦰。

  第十九條個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單位安排勞動能力鑒定的👂🏻,用人單位可以按照本單位規章製度處理⛽️🫏。

  第二十條從事勞動能力鑒定工作的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法規🫵、規章、標準👨‍🦼‍➡️,實事求是,秉公辦事🧘🏻‍♀️🧎‍➡️。嚴禁以權謀私,弄虛作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1年6月1日起實施。《上海市職工勞動能力鑒定工作暫行辦法》(滬勞保發[94]36號)同時廢止。


文件來源:https://www.12333sh.gov.cn/201412333/xxgk/flfg/gfxwj/shbx/nljd/201405/t20140506_118181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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